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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9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明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明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625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6599407B。法定代表人:刁元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祥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明福,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长宏木业小区平桥*号还房**栋254。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盛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