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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雷海静与被告艾延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海静,艾延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962号原告雷海静,男,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工人,子长县热寺湾乡王家庄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川县永坪镇四村。被告艾延琴,女,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四号院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水利局。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雷海静诉被告艾延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海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海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海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实��由原告雷海静承担。审判员  马志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