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7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叶秀仁与重庆浙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秀仁,重庆浙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7935号原告:叶秀仁,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浙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38号万吉广场B栋第10层。法定代表人:谭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叶秀仁与被告重庆浙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通知叶秀仁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叶秀仁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浴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