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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7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叶秀仁与重庆浙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秀仁,重庆浙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7935号原告:叶秀仁,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浙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38号万吉广场B栋第10层。法定代表人:谭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叶秀仁与被告重庆浙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通知叶秀仁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叶秀仁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浴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