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高瑞瑞、高天军、郑会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斌,高瑞瑞,高天军,郑会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70号申请执行人杨斌斌,男,199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顿岗乡杨寨村委岗头。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09191231。被执行人高瑞瑞,女,199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宋岗乡徐庄村委高庄西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110250684。被执行人高天军,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宋岗乡徐庄村委高庄西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09250639。被执行人郑会芝,女,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宋岗乡徐庄村委高庄西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0913064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斌斌与被执行人高瑞瑞、高天军、郑会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彩礼款3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会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文城镇东风路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会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文城镇东风路支行的存款40000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账号0000004773839508901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栋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