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刑更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啊红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啊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584号罪犯刘啊红,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甬余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啊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啊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啊红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啊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啊红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