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执复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金岛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务人异议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金岛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浏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执复1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兰州金岛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马亚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刘英豪,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殷浏龙飞,男,汉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复议申请人兰州金岛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岛星马公司)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路建筑公司)与金岛星马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将金岛星马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金岛星马公司以殷浏龙飞是其公司的承包人,其无权对涉案展厅进行装饰,无权加盖公司印章,且殷浏龙飞只做了地面和墙面,没有其他任何的装修为由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属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且已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异议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金岛星马公司的异议。复议申请人金岛星马公司称,殷浏龙飞是其公司的承包人,其对展厅的装饰已超出权限,且无权加盖公司公章。另外,针对本案已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15)城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成路建筑公司诉金岛星马公司、殷浏龙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城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岛星马公司向成路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60200.88元,违约金52157元,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每日288.16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兰州金岛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之日;驳回了成路建筑公司对殷浏龙飞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金岛星马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成路建筑公司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岛星马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甘01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金岛星马公司的异议,金岛星马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执行依据(2015)城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金岛星马公司向成路建筑公司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驳回了对殷浏龙飞的诉讼请求。执行法院依据成路建筑公司的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复议申请人金岛星马公司提出的殷浏龙飞是其公司的承包人,其对展厅的装饰超出权限,且无权加盖公司公章,且本案已申请再审的复议理由,属于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不属于执行裁决机构的审查范围,复议人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州金岛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执异27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建平审 判 员 康州虎助理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