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邵本昌与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本昌,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侯锡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邵本昌。被执行人: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锡财。申请执行人邵本昌与被执行人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锡财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2,055.6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2016年9月19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锡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