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凤英申请执行周丽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地址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地址克什克腾旗。孙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周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25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永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