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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校瑞与被告南京亚菲蒂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校瑞,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民初1253号原告:魏校瑞,女,1987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明发广场1栋2486-2489室。法定代表人:焦祥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魏校瑞与被告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菲帝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薛娟娟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正、任俊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校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菲帝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校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有偿分期还款及活期宝提现服务协议书;二、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偿还本金48251.48元并赔偿损失(以43018.4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被告亚菲帝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紫枫信贷借贷平台是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创立的网络金融借贷服务网站。原告魏校瑞于2014年12月起陆续在紫枫信贷进行多笔投资。截止2016年1月3日,原告魏校瑞的投资已全部到期,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紫枫信贷按约定垫付了借款,在其网站上原告魏校瑞的账户余额中有这些收款,但是一直拒绝原告魏校瑞提现。在拒绝提现的情况下,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强制要求原告魏校瑞继续转投债权标,原告魏校瑞无奈之下只好部分转投了多只1年期至3年期不等的债权标,部分转投了活期宝。2015年11月起,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开始拒绝到期债权标本息和活期宝的提现。2016年1月2日,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发布年前最新提现方案,单方面强制停止所有债权标计息,并停止按《有偿分期还款协议书》和活期宝《提现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每月偿还贷款。被告亚菲帝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逾期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始终联系不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魏校瑞的诉讼请求。被告亚菲帝诺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魏校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亚菲帝诺公司未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魏校瑞在被告亚菲帝诺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即紫枫信贷(www.zfxindai.cn)注册账户进行投资,原告魏校瑞注册的用户名为x××y。原告魏校瑞与被告亚菲帝诺公司订立六份《有偿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原告魏校瑞有权按照约定时间分期收取本金和补偿;被告亚菲帝诺公司有义务保障原告魏校瑞权益的实现,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有偿分期的本金及补偿,否则原告魏校瑞有权要求被告亚菲帝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因被告亚菲帝诺公司违约行为给原告魏校瑞造成的实际损失。上述六份《有偿分期还款协议书》中约定本金共计49797元,其中第一笔期初应偿还数额为551元,每月偿还数额26.2元,偿还方式为每月等额偿还,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13%,合同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合同终止时间为2017年8月13日;第二笔期初应偿还数额为32574元,每月偿还数额1129.19元,偿还方式为每月等额偿还,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5%,合同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合同终止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第三笔期初应偿还数额为11100元,每月偿还数额384.79元,偿还方式为每月等额偿还,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5%,合同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合同终止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第四笔期初应偿还数额为2200元,每月偿还数额76.26元,偿还方式为每月等额偿还,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5%,合同生效时间为2015年9月8日,合同终止时间为2018年9月8日;第五笔期初应偿还数额为2240元,每月偿还数额77.65元,偿还方式为每月等额偿还,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5%,合同生效时间为2015年9月13日,合同终止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第六笔期初应偿还数额为1132元,每月偿还数额69.03元,偿还方式为每月等额偿还,期限为18个月,年利率为12%,合同生效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合同终止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原告魏校瑞与被告亚菲帝诺公司订立《提现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原告魏校瑞在被告亚菲帝诺公司经营管理的紫枫信贷P2P网站(以下简称平台)上进行了借贷投资并且在其平台账户内有已到期可提现额度,但由于目前平台上出现了较多的逾期借款,致使平台的垫付能力受到影响;由于双方一致认可对逾期借款进行催要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原告魏校瑞的利益,被告亚菲帝诺公司提供下列方式来处理原告魏校瑞在平台上的已到期可提现额度:原告魏校瑞对于被告亚菲帝诺公司提供的上述处理方式表示了解和认可,原告魏校瑞同意通过活期宝(操作方式)选择此种方式处理本人名下在平台账户中的可提现额度5233元。被告亚菲帝诺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在其紫枫信贷平台发布《紫枫信贷致投资人的一封信(3.0版本)》,言明:每个账户活期宝本金部分每月拥有200元可直接提现额度(可以累加,利息可以提现)等等。2015年10月26日,原告魏校瑞申请提现384.79元,被告亚菲帝诺公司于同年10月29日最后一次支付给原告魏校瑞384.79元,之后,原告魏校瑞无法再提现成功。原、被告订立《有偿分期还款协议》及活期宝《提现服务协议书》后,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共计向原告魏校瑞支付6778.52元。原告魏校瑞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将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归还的上述款项视为归还本金6778.52元。本院认为,原告魏校瑞在被告亚菲帝诺公司运营的紫枫信贷平台注册账户,并在其介绍下向他人出借款项,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将款项打至紫枫信贷平台;逾期的借款,被告亚菲帝诺公司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对借款进行垫付,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原告魏校瑞在其网站账户中的款项。原告魏校瑞与被告亚菲帝诺公司订立的六份《有偿分期还款协议》系约定借款本金、利率、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上述协议均约定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偿还,年利率为12%、13%、15%不等,被告亚菲帝诺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最后一次向原告魏校瑞偿还款项后再无还款,在原告魏校瑞多次申请提现后,亦未能偿还任何款项,致使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魏校瑞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六份《有偿分期还款协议》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魏校瑞与被告亚菲帝诺公司订立的活期宝《提现服务协议》,为约定借款利率的借款合同,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亚菲帝诺公司承诺活期宝可以每月提现200元,但在2015年10月29日后,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已无法提现,其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魏校瑞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活期宝《提现服务协议》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魏校瑞要求被告亚菲帝诺公司返还本金48251.48元并赔偿损失(以43018.4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魏校瑞共计向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出借本金55030元,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已偿还本金6778.52元,尚欠本金48251.48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魏校瑞要求被告亚菲帝诺公司偿还本金48251.48元,并赔偿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且未加重被告亚菲帝诺公司的负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亚菲帝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魏校瑞与被告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18日、2015年8年26日、2015年9月8日、2015年9月13日、2015年10月25日生效的六份《有偿分期还款协议书》与一份活期宝《提现服务协议书》;二、被告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魏校瑞本金48251.48元,并赔偿原告魏校瑞以43018.4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损失。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南京亚菲帝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娟娟人民陪审员  郑 正人民陪审员  任俊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