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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XXX申请执行人沈阳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XXX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X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辽0111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