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叶国成与刘明伟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成,刘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叶国成,男,200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蒋立兰,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执行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亲。被执行人:刘明伟,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叶国成与被执行人刘明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6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明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国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明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明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明伟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国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4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超代理审判员 郝志国代理审判员 张水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