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与李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李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094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许家哨村北。投资人:刘向东。被告:李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与被告李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振荣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大宇合金铸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振荣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立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