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远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福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海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福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办事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弹子村四组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2683号原告:赵远海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赵远海,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斯,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福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插旗街**号(江南电信综合楼第11、12层)。法定代表人:徐中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号。法定代表人:严海林,该局局长。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号。负责人:刘朝权,该办事处主任。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弹子村四组。法定代表人:赵泰国,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赵远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福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弹子村四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远海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远海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远海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赵远海农村承包经营户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远海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庹顺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