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范光清、范吉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范光清,范吉海,郭祥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法定代表人逄焕波,行长。被执行人范光清,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范吉海,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郭祥宗,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范光清、范吉海、郭祥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范光清、范吉海、郭祥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