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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于广荣与滨海新仁慈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荣,滨海新仁慈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046号原告:于广荣,男,47岁。委托代理人:沈振华,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滨海新仁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港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城、陈士林,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广荣诉被告滨海新仁慈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广荣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736元,减半收取3368元,由原告于广荣承担。审 判 长  杨 黎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