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更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罪犯姜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489号罪犯姜龙,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6)绥中法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龙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龙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姜龙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连启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