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候剑、陈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候剑,陈媛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3996号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勤,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东,该公司职员。被告:候剑。被告:陈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候剑、陈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浩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