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邵德根与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邵德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5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南路89号。法定代表人:何尔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邵德根。再审申请人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裕苏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德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01、0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富裕苏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对富裕苏州公司将邵德根调岗的原因,邵德根调岗后薪资是否降低、是否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及邵德根以消极怠工的方式长期不劳动、不服从工作安排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事实回避不提,不予认定,仅强调富裕苏州公司调岗幅度较大,该认定缺乏完整性、客观性。1.邵德根与其同事、上下级员工无法处理好工作关系,富裕苏州公司才调整其工作岗位。2.邵德根被调岗后工资待遇未降低。3.邵德根以消极怠工的方式长期不劳动、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二审认定该行为不足以成为富裕苏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错误。(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富裕苏州公司对邵德根调岗幅度过大,但其原薪资待遇没有任何实质性降低,工作内容反而减少了,劳动强度降低到该部门的初级入门工种,邵德根未通过仲裁等途径维权,而是长期拒不劳动、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富裕苏州公司有权与邵德根解除劳动合同。富裕苏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富裕苏州公司与邵德根于2012年5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富裕苏州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员工个人工作情况,对员工在同类或相关联的工作岗位范围内进行调整;邵德根调整工作岗位后如需要培训,富裕苏州公司应当给予邵德根必要的培训,邵德根也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院经审查认为:富裕苏州公司与邵德根的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工作岗位应当在同类或相关联的工作岗位范围内进行,富裕苏州公司的模房部除了经理、副经理岗位外,还有主管、组长、副组长等岗位,而富裕苏州公司在邵德根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直接将其从副经理管理岗位调整为一线操作工,明显带有惩罚的性质。富裕苏州公司对邵德根岗位调整,亦未与邵德根协商一致,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而邵德根未实际接受新工作岗位,故富裕苏州公司对邵德根岗位调整不合理。即使邵德根因与同事、上下级关系不好被富裕苏州公司决定降职调整到修模钳工岗位,邵德根对此决定不服应当通过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而富裕苏州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邵德根未经培训即具备修模钳工所具有的技能并可以完成指派的工作,亦未对邵德根进行培训,邵德根不服从富裕苏州公司的新岗位工作安排,有专业技术上的障碍。因此,富裕苏州公司不能由此认定邵德根消极怠工,更不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邵德根的劳动合同。至于富裕苏州公司调整邵德根工作岗位后未降低其工资等,并不表明富裕苏州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合理,更不能证明富裕苏州公司与邵德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富裕注塑制模(苏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