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绍友与被执行人王文远、姜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绍友,王文远,姜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程绍友,男,汉族,系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退休职工,住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一委一组。被执行人王文远,男,汉族,系白山市江源区德源木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址白山市江源区协力村。被执行人姜玉霞,女,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江源区协力村。本院在执行程绍友与王文远、姜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