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宗超与王先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超,王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财保46号之一申请人:李宗超。被申请人:王先锋。申请人李宗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先锋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担保人李月红名下车号为鲁K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春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月红名下车号为鲁K号小型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玲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