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少帆与邱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帆,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帆,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邱伟,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张少帆与被执行人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少帆借款35000元并负担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郑辉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财产申报、告知执行人员通知���。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邱伟去向不明。本案执行中,经向长乐市建设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地籍登记信息;经向中国银行长乐市支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信息;经向长乐市公安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2016年9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邱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以上事实,由申请行人笔录、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伟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礼辉执行员 陈 盾执行员 郑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 莎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调解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