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袁俊与岳阳市兴盛复合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俊,岳阳市兴盛复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151号原告:袁俊,私营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明。被告:岳阳市兴盛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陈子湖。法定代表人:许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贵,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俊与被告岳阳市兴盛复合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袁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袁俊负担。审 判 长 任亚波审 判 员 闾 敏人民陪审员 陈叙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