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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恢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刘远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刘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远彬,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江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远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和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远彬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