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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任淑艳与孟祥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艳,孟祥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89号申请人:任淑艳,女,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348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孟祥政,男,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B区32号楼1单元602室。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新民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新执字第4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世涛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