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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8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周平与姜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姜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455号原告周平,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韩民,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好,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故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姜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