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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71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集团运城有限公司公路运销分公司与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煤炭集团运城有限公司公路运销分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运煤电有限公司,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71执异1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集团运城有限公司公路运销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3号。法定代表人李耀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西珍,女,汉族,1956年4月23日出生,现为山西煤炭集团运城有限公司公路运销分公司员工,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3号。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同运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边唯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运永路3901号。本院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执监11号执行裁定书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山西煤炭集团运城有限公司公路运销分公司与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同运煤电有限公司兼并重组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已成为大同煤矿集团同运煤电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大同煤矿集团同运煤电有限公司承担,故追加大同煤矿集团同运煤电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同运煤电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支 鹏审判员 张雳冰审判员 赵品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瑞华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