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菁、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菁,稂辉,李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770号之一申请人:刘菁,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英,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稂辉,男。被申请人:李海侠,女。原告刘菁与被告稂辉、李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菁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海侠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菁以其所有的位于吉州区XXXXX号XXXX幢店面XXX室,店面XX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海侠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刘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巍代理审判员 XX生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