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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代国与熊德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国,熊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860号申请执行人陈代国,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熊德燕,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代国与被执行人熊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蒲昌渊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