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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焕懂与汪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懂,汪令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2民初1697号原告:刘焕懂,男,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扬州市邗江区。被告:汪令明,男,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刘焕懂与被告汪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春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焕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令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焕懂诉称:2014年6月6日,汪令明因工程建设需要用砖向其赊购95规格砖89000块,每块单价0.37元,计32930元;赊购空心砖32000块,每块单价0.42元,计13440元,合计46370元。2016年4月16日,汪令明向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其砖款45600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16日付清。货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要,但汪令明至今未支付,故起诉要求汪令明给付货款45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汪令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刘焕懂从事红砖及空心砖生产、销售,汪令明从事建筑行业。2014年4月至9月期间,汪令明因承建来安县张山乡桃花菜市场多次向刘焕懂赊购95规格砖和空心砖。2016年4月6日,汪令明与刘焕懂经结算,汪令明欠到刘焕懂砖款456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刘焕懂2014年6月6日桃花菜市场用砖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陆佰元整(¥45600元整),此据,下欠人,汪令明,2016年4月16日,见证人,姚昌浩”。同日,汪令明向刘焕懂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主要内容为:汪令明保证下欠刘焕懂红砖款计肆万伍仟陆佰元整到2016年5月16日付清……。欠款到期后,刘焕懂多次向汪令明索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刘焕懂提供的欠条及保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汪令明从刘焕懂处赊购红砖,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汪令明出具欠条一份,故汪令明应依诚实守信原则,及时支付货款,拖延不付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汪令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了对刘焕懂的主张和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汪令明自负。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令明欠原告刘焕懂货款人民币45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汇至: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行: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汪令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路国京附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