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周雪琴与李轲、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轲,李颖,周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轲,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颖,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青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雪琴,女,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委托代理人朱国庆,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李轲、李颖因与被上诉人周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轲、李颖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青波、被上诉人周雪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关于事实认定:一审全面采信被上诉人陈述及证人尚某证言,认定上诉人李柯2014年8月30日借条系指2013年9月13日及2014年1月25日发生的债务,对上诉人提供的2013年9月13日之后向同一账号还款的证据不予认可没有依据,况且造成无法区分偿还被上诉人周雪琴和证人尚某的原因系被上诉人周雪琴借用他人账号所致,在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不应优先选择有利于被上诉人的结果;关于适用法律方面:二上诉人于2013年10月9日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13年9月13日债务38.4万元不应由上诉人李颖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柯、李颖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燕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