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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意利宝(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意利宝(河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05号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6号11号楼4层409号。负责人:岳会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园园,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意利宝(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占马屯(宇通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姚孟海。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意利宝(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并已履行完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政伟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人民陪审员  程爱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