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姜萍、XX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姜萍,XX克,刘超,张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法定代表人于彬,行长。被执行人姜萍。被执行人XX克。被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张春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萍、刘超、XX克、张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