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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薛敬华与青岛晋大基丰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敬华,青岛晋大基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665号申请执行人:薛敬华,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晋大基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尹基奉,经理。申请执行人薛敬华与被执行人青岛晋大基丰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548800.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36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同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