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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李金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李金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7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法定代表人:章海兵,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李金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