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鹰潭市月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鹰潭市海博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鹰潭市月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鹰潭市海博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鹰潭市月湖区经济大厦。法定代表人廖巍,局长。被执行人鹰潭市海博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所在地鹰潭市四海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宁宁,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6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月人社监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月人社监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月人社监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肆仟伍佰元整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月人社监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鹰潭市月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月人社监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卫华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杜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韩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