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芸与邵联营、王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芸,邵联营,王邦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015号原告:刘芸。被告:邵联营。被告:王邦芹。原告刘芸与被告邵联营、王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