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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芸与邵联营、王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芸,邵联营,王邦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015号原告:刘芸。被告:邵联营。被告:王邦芹。原告刘芸与被告邵联营、王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