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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8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庭彪、廖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庭彪,廖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8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周士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联,该公司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当庭,该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潘庭彪。被执行人:廖玉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庭彪、廖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庭彪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庭彪已全部履行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革审判员 周功建审判员 蒙桂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令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