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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炳光与李剑松,田爱,田育侵权责任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光,李剑松,田育,田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1208号原告黄炳光。委托代理人黄灿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丽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剑松。被告田育。被告田爱。原告黄炳光与被告李剑松、田育、田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灿金、温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剑松、田育、田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称,原告系宝安县(现宝安区)福永镇新河村二队一巷6号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涉案房屋为原告祖屋,包括砖木二层结构建筑一栋和混合二层结构建筑一栋,屋前由围墙围起,围墙内为一片水泥地面的空地。虽原告未长期定居涉案房屋,但一直由原告保养良好,空地内草木茂盛,景色自然。2016年1月,原告得知涉案房屋门前以及围墙内空地被被告三驾驶的推土机填满渣土,该渣土已将原告房屋一楼完全淹没,并已填埋整个空地,造成涉案房屋围墙以及房屋一楼墙壁严重毀损,经初步评估,修复围墙、房屋��清除渣土所需费用合计约人民币20000元。原告在发现涉案房屋被侵权后第一时间已向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已对三被告进行传询调查。鉴于涉案房屋受到三被告的侵害,原告已多次联系三被告要求恢复原状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三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认为,三被告非法填埋渣土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并造成原告人民币20000元的经济损失,己构成共同侵权,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为维护原告正当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查清事实,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房屋以及空地,清除渣土,恢复原告房屋及空地原状;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剑松、田育、田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9月、10月间,被告田爱驾驶被告李剑松、田育共同出资购买的铲车,将倾倒在原告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村二队一巷6号房屋大院附近的淤泥渣土推入原告大院,推倒大院大门围墙、填埋了大院内空地及房屋底层,房屋一楼墙壁受损。2016年1月,原告发现上述情况后向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报案,该所对三被告进行了询问调查。被告田爱在2016年3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确认其工作时把泥土铲到别家祖屋空地上,计划在2016年3月20日之前完成将祖屋恢复原样的工作。被告李剑松在2016年4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中确认,2015年10月,其在福永新和民联商场往海边走大概300米左右那边开沙场,工余时将车停在那边的空地;后来空地被人倒了砖渣不好停车,其将那些砖渣推倒填埋了空地上的坑。被告田育在询问笔录上确认铲车是其与李剑松合伙购买的,后来其与李剑松请了一个叫田金华的司机,三个人轮流开这个车;由于司机田金华开铲车将福永新和民联商场往海边走大概300米左右沙场旁边的一个坑填埋了,房主说弄坏了他家风水,铲车因此被福永新和村委扣押;平时有人在被告停车地方倾倒砖渣,被告不好停车,司机就推倒了那些砖渣。另,2016年5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民警还对福永新和社区新二生产队现任队长陈兆华进行了询问调查,陈兆华陈述“2015年4月,有几名做沙场的男子租下了我们村民张钜锡位于新和社区虾山涌9号的一块空地,说是用来摆放沙场的机械及建筑材料的,后来,他们几个根本就没有摆放沙场建筑材料,只放了一辆铲车在那里,每天收取泥头车司机的钱,然后允许泥头车司机将余泥渣土倾卸在那块空地上,那块空地被填平后,他们又用铲车将接下来倾卸的渣土推到新和社区虾山涌7号楼门前的���地上,推了一段时间后,那块空地的渣土就被推到两层楼那么高了,并且将黄灿金家里的围墙也推倒了。当时就一辆铲车在推土”。又查,原告系宝安县(现宝安区)福永镇新河村二队一巷6号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福永镇新河村二队一巷6号房屋,由房屋建筑主体及前院组成(由围墙包围的空地长约4.1米,宽约11.3米)。再查,宝安区福永镇新河村二队一巷6号房屋与新和社区虾山涌7号房屋系同一位置的房屋;黄灿金与原告系叔侄关系。涉案房屋建造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在被告田爱倾倒渣土前无人居住、无人管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房屋现场照���、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询问笔录内容,可以认定涉案铲车系被告李剑松、田育共同出资购买以及被告田爱驾驶涉案铲车在原告涉案房屋大院空地倾倒淤泥渣土的事实。被告田爱虽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受雇作业,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被告田爱应对其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李剑松、田育作为涉案铲车的所有人,其对被告田爱驾驶涉案铲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淤泥渣土推倒原告涉案房屋大院大门围墙,填埋了大院内空地及房屋底层,倒置房屋一楼墙壁受损,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清除涉案房屋及大院空地的淤泥渣土,恢复原状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淤泥渣土完全掩埋了涉案房屋底层和大院大门围墙,难以对其损毁部分进行评估,且考虑到涉案房屋被倾倒渣土前的现状,本院酌定三被告折价赔偿原��被推倒的围墙重建费以及受损房屋维修费的损失共计10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剑松、田育、田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除填埋于原告黄炳光位于福永镇新河村二队一巷6号房屋及大院空地内的渣土(清除范围以该房屋建筑主体及前院用地实际面积为参考),恢复涉案房屋及土地原状;二、被告李剑松、田育、田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炳光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原告黄炳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胡  铁  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淦  元书 记 员 卢风帆(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