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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荣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荣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丁如根,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苏荣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姜堰区。法定代表人严荣海,该××负责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荣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泰姜人社察罚字〔2015〕第16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江苏荣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处以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既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8000元,加处罚款18000元。本院审查后,依法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苏1204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除了本院于2016年9月7日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江苏荣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址于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前堡村1、5组房屋外在我院辖区内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记录。2016年9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在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至今未能得到申请人之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姜人社察罚字〔2015〕第16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2016)苏1204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荣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孙广明审判员  章书平审判员  尤方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刘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