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房某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某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356号原告房某某,男。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房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250元。审判员 聂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梦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