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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9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760号原告:上海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安亭镇方德路XXX弄XXX号XXX层。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嘉松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孙XX。原告上海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贡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