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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杨有昌、灵清华等与杨玉奇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昌,灵清华,杨玉奇,王国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民初2522号原告杨有昌,男,194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灵清华,女,194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奇,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王国峰,女,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杨有昌、灵清华与被告杨玉奇、王国峰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有昌、灵清华及其代理人王爽、被告杨玉奇、王国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有昌、灵清华诉称:二原告一生养育四个子女,长子杨玉朋,次子杨玉奇,长女杨玉梅,次女杨玉菊。1999年两个女儿相继出嫁,未对家庭财产参与分割。一般农村分家都对准儿子,不对准女儿。80年代初全家共同在庄上盖起四间瓦房、一间厨房。当时二原告口头声明主房四间,两个儿子各两间,老大结婚后分家另住,各住两间。随着老大夫妇生儿育女,原来的老房子已经住不下。90年代末,二原告和次子又另盖起5间平房,老大拿出2000元,老二在老场应分得的两间瓦房留给了老大。由于现在小孩们结婚都在县城买房,所以,2012年我们在县城也给老二买一套房子,后来二人打工挣钱,又在吴府街买一套房子。二被告为了还账,准备将家中的平房卖掉,后经亲戚们说和,老大出二万二千元,将五间平房买下。老大一家搬进平房内住,让我们二人搬回老宅四间瓦房的院内居住。老大当时就说:“我这四间瓦房叫父母永久性居住,到老为止”。二原告住到老院各过各的,相安无事。上个月二原告将老院内老大载的两棵树卖了200元,二被告听说后,就回家问我们要这200元。二原告想在院内做一片水泥地坪,将来晒粮食用,可二被告就不让做,还让二原告搬出该住宅,并说我们死也不能死在这屋。综上所述,二原告认为,二原告已尽到做父母的责任。根据法律和人情,无论农村老家和县城的房子,二原告都有居住权。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原告对现有居住的四间瓦房有永久性居住权。原告杨有昌、灵清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2、证人田某当庭证言。被告杨玉奇辩称:原告住我院子里没有必要卖我两颗树。当时换房子,也没有说让原告永久居住在那,当时配房3间分给老人了。我哥上那院把那两间扒走了,剩余的瓦房,我们回去住,原告想住哪住哪。被告王国峰辩称:以前老院房子七间,城里的房子是我结婚时买的。吴府街的房子是我租的。树是野树,房子是我的树也就是我的,房子老人有居住权,住可以住,房子是我的。分家是三间房子是留给老人的,这四间房子是我的,当时我在街上住,想着是老人,就让他住了,后来原告一直在我院住,家庭矛盾一直在发生,我男人一个人挣钱,我们一家花,现在需要回家住,树卖了270元为啥现在说200元。2006年底换的房子,树在我房子里已经长十年了。被告杨玉奇、王国峰为支持其辩驳理由,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2006年换房协议。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一生养育四个子女,长子杨玉朋,次子杨玉奇,长女杨玉梅,次女杨玉菊。原告的两个女儿于1999年相继出嫁,未对家庭财产参与分割。80年代初原、被告全家共同在庄上盖起四间瓦房、三间陪房。当时二原告口头声明主房四间,两个儿子各两间,老大结婚后分家另住,各住两间。随着老大夫妇生儿育女,原来的老房子已经住不下。90年代末,二原告和次子又另盖起5间平房,原告长子拿出2000元,原告次子在老场应分得的两间瓦房转让给了原告长子。2012年二原告在县城给被告杨玉奇买一套房子,二被告为了还账,将家中的5间平房以二万二千元的价格卖给原告长子,买卖协议载明:今有杨玉奇房产一处在小贾庄,宅基地有平房5间,杨玉朋在杨玉奇西边有宅基地一处及瓦房四间,经协商,两家自愿兑换宅基地及房屋,因杨玉奇为五间平房而杨玉朋仅4间瓦房,故杨玉朋需找杨玉奇差价22000元整。由于杨玉奇欠其大姨、二姨两家现款22000元,现有杨玉朋替杨玉奇还两姨家款22000元,该款即今日起与杨玉奇无关。被告杨玉奇互换房屋后,二原告搬回老宅四间瓦房的院内居住至今,二被告在县城居住。2016年6月,二原告将老院内的两棵树伐卖,二被告听说后,就回家问二原告追要树款引发纠纷,还让二原告搬出该住宅,二原告认为,二原告已尽到做父母的责任。根据法律和人情,无论农村老家和县城的房子,二原告都有居住权。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原告对现有居住的四间瓦房有永久性居住权。本院认为:二原告操劳一生,自与长子分家后,即与被告杨玉奇共同居住生活,扶持被告杨玉奇成家立业,尽到了做父母的责任,晚年应当尊享生活。二原告和次子另盖起的5间平房,是二原告与被告杨玉奇的共同财产,为了支持被告杨玉奇在县城购房,二原告做出牺牲,毫无怨言的让被告杨玉奇将房屋互换,居住在自己八十年代建造的老房屋,这是农村父母朴实无华的美德,目的仅是让二被告生活的更好。二原告对互换后的房屋享有共有权、居住权。二被告不怀感恩父母之心,对二原告恶言相加,不符合中华民族的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应予批评改正。综上,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有昌、灵清华对位于方城县清河乡汉店村贾庄二人八十年代建造的四间瓦房享有居住权,被告杨玉奇、王国峰不得妨碍居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俊蒙人民陪审员  李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中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