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吕生元、辛玉桂、黄吉堂、黄正峰、赵多德、吕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吕生元,辛玉桂,黄吉堂,黄正峰,赵多德,吕志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862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负责人郭吉中,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财,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吕生元。被告:辛玉桂。被告:黄吉堂。被告:黄正峰。被告:赵多德。被告:吕志元。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吕生元、辛玉桂、黄吉堂、黄正峰、赵多德、吕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