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6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庄蓉蓉、李龙君等与李世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蓉蓉,李龙君,李世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671号原告:庄蓉蓉,女,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九成监狱分局入监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龙君,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李世杭,女,汉族,1958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庄蓉蓉与被告李世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依法通知李龙君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2016年9月20日,原告庄蓉蓉、李龙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蓉蓉、李龙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庄蓉蓉负担。审判员 戴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