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字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史杰、冯子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史杰,冯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21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卫东,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兴。被执行人史杰,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子伟,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杰、冯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史杰有银行存款15000元,依法划拨该存款后,被执行人史杰、冯子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2015)西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