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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字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史杰、冯子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史杰,冯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21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卫东,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兴。被执行人史杰,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子伟,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杰、冯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史杰有银行存款15000元,依法划拨该存款后,被执行人史杰、冯子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2015)西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