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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柳爱连、蒋之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爱连,蒋之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453-1号申请执行人柳爱连,申请执行人蒋之琳,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市辖区龙州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王黎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柳爱连赔偿款2436.3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蒋之琳赔偿款2638.31元,负担执行费50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