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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诉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347号原告:李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贾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