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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8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绪勇、赖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绪勇,赖云秀,叶明凤,四川都成海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林,许光莲,赖云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8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绪勇,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现住四川省新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云秀,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明凤,女,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都成海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赖云秀,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光莲,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赖云富,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上诉人吕绪勇因与被上诉人赖云秀、叶明凤、四川都成海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林、许光莲、赖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吕绪勇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仅赖云秀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驳回吕绪勇对所有被告的起诉违反法律规定。赖云秀、叶明凤、四川都成海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林、许光莲、赖云富未作答辩。吕绪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杨林、许光莲归还吕绪勇借款本金170万和资金利息(按月利息1.8%从2014年10月30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赖云秀、叶明凤、四川都成海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杨林、许光莲未偿还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赖云秀、叶明凤、四川都成海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吕绪勇为实现本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10000元及为实现该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吕绪勇主张的170万借款的相关事实已纳入赖云秀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审理范围,故吕绪勇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绪勇的起诉。本院认为,虽赖云秀涉嫌经济犯罪,但赖云秀仅是吕绪勇起诉的被告之一,民事纠纷案件的主体与刑事纠纷案件的主体并不完全一致,吕绪勇的起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红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