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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居民。被执行人:苗某,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9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苗某名下的临沭县城景钰嘉园19号楼3单元302室楼房一套及其附属车库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苗某名下的临沭县城景钰嘉园19号楼3单元302室楼房一套及其附属车库一间。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贺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