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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袁桃与朱桂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桃,朱桂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5554号原告袁桃,女,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朱桂岩,女,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需要补交案件受理费94元、公告费520元。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向原告邮寄《限期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限期缴费通知书》7日内交纳上述费用。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签收后,逾期未交纳上述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公告费。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桃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袁桃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一帆第2页/共2页